刑事先輸後贏求償為時未晚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2.12.02 03:07

 

陳姓大學生騎車被撞成重傷,肇事者先獲判無罪,後改判有罪確定,大學生趕緊提告求償;但一審認為超過兩年的請求權時效,二審翻案認定大學生一直在行使請求權,案件起死回生,判決肇事者要賠二百卅萬元。

○○八年十月廿五日下午,廖姓男子開車行經新竹市中華路五段、山美聯絡道右轉,與要到市區買書的陳姓大學生所騎機車碰撞;陳摔車後,頭部骨折、顱內出血、左耳撕裂傷,且造成左臉顏面神經麻痺等輕度肢障。

陳姓學生控告廖涉及過失傷害,附帶民事求償一千五百萬元。新竹地院送請鑑定,認為陳姓學生騎機車占用右轉專用道,廖姓男子沒疏失,判決無罪,並駁回附帶民事求償。陳不服,提起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廖姓男子未遵守「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交通規則,才導致騎在慢車道的陳姓學生閃避不及,撞車受傷;去年三月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廖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廖被改判有罪確定後,陳姓學生趕緊再向新竹地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訴訟。法官認為案發時間已三年,早已超過兩年的請求權時效,於去年十一月判決陳敗訴,陳不服氣上訴。

案子上訴高院,起死回生。高院法官黃嘉烈參考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陳姓學生在案發後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一直在行使請求權;縱使期間曾中斷,也是因為一審判肇事者無罪,附帶民事求償遭駁回所致。

法官指出,重要的是,二審判決肇事者有罪確定後,陳姓學生在半年內提出告訴,認定仍在請求權時效內。法院最近判決,扣除陳姓學生車禍後已領的第三人強制責任險、被害人補償金,判決廖還要賠二百卅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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