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情逆轉靠山壁開車無罪

台北縣蘇姓男子在山區產業道路開車撞傷騎機車的呂姓男子,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蘇,但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卻大逆轉,法官認為依鑑定結果蘇當時開車已往右靠向山壁行駛,呂反而未靠右騎車,判決蘇姓男子無罪。

 

蘇姓男子97年6月5日 ,開車行經貢寮鄉吉林產業道路時,撞傷對向騎機車的呂姓男子。檢方起訴指出,車輛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外緣車優先通過,認為蘇未先讓機車通過而撞上,導致呂姓騎士骨折嚴重,有過失責任。

 

但法官審理指出,車輛應依「道路交通規則」行駛,原則上都要靠右行駛,事故路段並未畫分向線,也無號誌,蘇姓男子當時已靠右側山壁行駛,行使屬於轎車的「路權」,車速也只有19公里 。

 

法官表示路寬4.3公尺 ,扣除轎車寬度,機車仍有2.3公尺 寬度可安全行駛,但呂姓男子的機車未靠右行駛,卻偏到蘇姓男子的轎車範圍內,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是肇事主因,蘇姓男子則無肇事因素。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2010/01/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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