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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違規 也應負民、刑責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一定要賠償嗎?其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若是行人違規而駕駛人未違規,反而是由行人負擔民、刑事責任,因此這種「同情弱勢者」的想法,是必須要改變的。

 

2005年8月間,一位許姓男子從台北縣新莊市龍安路上要過馬路,因貪圖一時方便,不但不走斑馬線通過還了闖紅燈,導致劉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致死,許某也被機車撞擊而受傷,事後許某不但因過失致死罪遭判刑10月,而劉某的父母更向他求償,法官判處他要賠償210多萬元。

 

2007年4月間,一位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屏東縣潮州鎮日新工商前,機車突然熄火,他牽著機車直接穿越道路,另一位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而撞上,而吳某送醫不治。法官認為李某違規穿越馬路,不但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更判處他必須賠償李家357萬多元。

 

從以上2個案例來看,行人被車子撞擊而致受傷或死亡,駕駛人並不一定要賠償,若是行人因違規而成為肇事主因,反而是要負擔刑事及民事責任。

 

社會上普遍存在「同情弱者」的想法,就算行人違規在先,卻是要求駕駛人支付賠償費用,然而在法律訴訟上,還是要衡量雙方的肇事責任,只要駕駛人無過失,不但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甚至還能要求行人負擔車輛損壞修護及人員傷亡等賠償費用。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0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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