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撞未裝反光板腳踏車死亡
腳踏車騎士送辦
腳踏車沒有裝設反光板的車主要注意了!高雄縣岡山鎮昨天傍晚發生機車從後面追撞腳踏車的交通意外,沒想到,撞人的機車騎士反而傷的比較重,送醫不治,被追撞的腳踏車女騎士事後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警方的理由是,女騎士的腳踏車沒有依規定裝設反光板。
最近騎腳踏車蔚為風潮,十一號傍晚五點半左右,高雄縣57歲郭姓婦人下班後騎腳踏車行經永安鄉興達路時,遭到63歲蘇姓男子騎機車從後面追撞,雙雙倒地,被撞的郭姓婦人頭部受傷、左手骨折、右腳擦傷,撞人的蘇姓男子手腳都有擦傷,頭部外傷併發顱內出血,緊急送醫急救,仍回天乏術。
岡山分局警方採證發現,郭姓婦人的腳踏車沒有裝設反光板,警方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慢車沒有裝設車鈴、燈光以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車主可處新台幣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另外,慢車騎士如果沒有保持慢車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恐怕仍有刑事責任,警方於是依法將被追撞的婦人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至於撞人反而喪命的蘇姓男子,警方也將進一步瞭解他是否酒後駕車?以及車禍發生當時有沒有戴安全帽。 2008-12-12今日晚報【中廣新聞/溫蘭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慢車部分規定參考】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沒燈沒反光挨撞也有責~單車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和128條,明確規定自行車應加裝燈光和反光設備,並在夜間行車時打開燈光。台北和彰化分別發生自行車因未加裝燈光和反光設備,發生車禍被判刑案例,值得車友注意。
去年8月15日凌晨,北市許姓男子騎自行車行經北市和平西路3段,遭後方騎乘重型機車的蔡姓男子追撞,許姓男子摔車倒地,坐骨神經疼痛及右小腿撕裂傷,而蔡姓男子則有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不治。
台北地院承審法官認為許的自行車未裝反光片或反光燈等裝置,以及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都是車禍發生的原因。
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規定,騎自行車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認為許姓男子未在自行車裝設反光片或燈光設備,認定他有過失並導致機車騎士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判許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彰化縣民方前程去年初騎機車經過沒有路燈的鄉間道路,追撞騎自行車的老人陳琛,兩人都摔倒受傷,互控對方傷害;法官認為方前程雖應負肇事過失責任,但陳琛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裝設尾燈和反光標誌,造成後方來車無法及早察覺,仍應負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判陳拘役15天;方前程則被判刑2個月,兩人都可易科罰金。
【2008/08/30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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