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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下談判對話 獲判全額退費

 

張媽媽勝訴的關鍵之一在於偷錄音,她一度擔心「毒樹毒果」理論下,偷錄內容會被法官視為違法證據而無效,更怕吃上妨害秘密官司,因此一審時不敢拿上法庭而敗訴,直到二審,她決定「豁出去了」,才拿出錄音帶,結果逆轉勝。

 

刑法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最重可判3年,張媽媽為自己權利,將錄音機藏在桌下,偷錄雙方1小時談判對話,並非無故內容是「自己與他人」對話也非「他人」的非公開活動,這並不涉妨害秘密,竊錄內容有「證據能力」。(記者劉志原)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09-5-25

 

 

 

 

一歲認千字? 誘媽砸20萬買字卡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1歲認識1000字?張媽媽說,推銷員的這句話,讓她貸款20萬元買「超級小天才」3543張閃字卡及課程,但就在辦好貸款手續後,老師卻以感冒等理由拒教,還說只賣教材,不負責教小孩,張媽媽說,不甘心被騙,趁對方到家中談判時偷錄音,開庭前還去行天宮求得「大吉」籤,台北地院據此錄音帶判她勝訴,可拿回20萬元確定。

超級小天才公司負責人為溫敏能,他設立「天才兒童研究所」,推廣零歲及學齡前兒童天才訓練,曾上不少媒體,公司回應,收到判決書後再做後續處置。張媽媽說,自己一度很憂鬱,還好遇到朱漢寶、黃呈熹、歐陽漢菁3位法官,讓她覺得司法真為人民而存在。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這套教材並非特別,且交易中有「註冊費」名目、金額達20萬元,應包含教材及教學,且錄音帶中的確談及到府教小孩,法官認定,「超級小天才」未履行「教學」義務,應退張媽媽20萬5200元。

閃字卡又稱閃示卡,為小朋友識字的教學工具,有中英文或數字版,經營早餐店的張媽媽說,96年間,「超級小天才」的兩名「老師」到家推銷課程,每月6000元,為期3年加上教材,要價20萬元。

分期付款 竟變貸款

張媽媽說,她工作忙、英文差,沒時間也不會教,且沒那麼多錢,但自稱曾留學的老師允諾到府教她3子女,24小時隨傳隨到、免註冊費、可分期付款,張媽媽說,她聽了很心動,也剛好10萬元保險到期,就全付了,並簽名辦分期。

到府教學 也是騙局

張媽媽說,剛開始「老師」到府教6次,3週後銀行來電告知「貸款」核准,她才知道,自己是貸款買課程,巧的是,核貸後,老師就沒來了,她上門理論,公司竟拿出合約,強調只賣教材,不負責教小孩,白紙黑字清楚載明。

雙方鬧上法院,一審台北簡易庭認為,合約中確寫明只賣教材,判張媽媽敗訴,她上訴後,拿出雙方對簿公堂前在她家中談判時偷錄的錄音帶,證明業務員的確答應要「到府教學」;「超級小天才」則主張,到府教學是教媽媽使用教材,但未被法院採信,張媽媽逆轉勝。

 

轉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y/25/today-so7.htm

 

 

 

 

 

無故裝竊聽器 觸妨害秘密罪

 

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律師吳信賢表示,妨害秘密罪有個「無故」要件,這是能否構成妨害秘密的重要因素,如檢察官認甲有犯罪嫌疑,向法官聲請監聽甲,這即是「有故」,不會構成犯罪。

但本案中的洪姓丈夫以懷疑妻子外遇為由,在住處與妻子工作場所裝竊聽器,「應不能算是有故」,這會有犯罪之嫌。不論是工作場所或私人住處,只要是竊聽他人非公開的言論、談話,都該當妨害秘密罪。

 

法界人士提醒,如以竊聽手法發現夫妻一方有外遇情事,因屬違法竊聽蒐證,若提起訴訟、呈上法庭,很可能會被法官以違法採證不具證據能力為由,不予採認。

(記者王俊忠)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0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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