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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不走天橋挨撞賠償金打4折

 

【孫友廉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71歲老婦林蔡金花,沒走天橋違規穿越馬路被轎車撞昏,腦部出血,肋骨、骨盆骨折,連左腳踝也撞斷,事後向卓男提出求償70萬元。

 

車禍後聽力受損

 

板橋地院認為林婦不走天橋違規穿越馬路,過失責任較大,要負6成責任,賠償金打4折,再扣除已領保險金6萬多元,昨僅判准17萬多元。 林婦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她的鄰居說,林婦發生車禍後聽力、記憶受損,常聽不到別人叫她,也不認得一些老鄰居。 刑事部分,法院已依過失傷害罪,判處肇事轎車駕駛卓義盛(50歲)拘役40天,可用4萬元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林蔡金花去年1月10日上午,行經三重力行路、重陽路路口,懶得走行人天橋,直接穿越馬路,卓義盛駕車閃避不及撞上她,林婦當場頭部出血,送醫後又發現肋骨、左側骨盆與左腳踝均骨折。 林婦以車禍後生活起居均需他人照顧、復健治療,要求卓義盛賠償醫藥、看護、購買輪椅以及精神賠償等共70萬元。卓義盛堅稱,林婦橫越馬路的違規行為,才是肇事主因。

 

須自負6成責任

 

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卓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確有過失,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馬路時若在百公尺內有天橋,行人就要走天橋,認為林嫗過失比卓男大,要自負6成責任。

 

 

轉自蘋果日報 2011年 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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