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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卡前
看清楚約定管轄法院

 

因為信用卡消費或欠款和銀行發生糾紛,已經是件讓人頭大的事情。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還有更麻煩的事情在後頭:如果因為信用卡的問題與銀行打官司,由於銀行通常在定型化契約中已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就算卡友住在中南部甚至是澎湖、金門等外島,依規定都要到台北出庭。

 

南北奔波…耗時又花錢

 

國內40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的申請契約上,絕大多數都約定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但大多數持卡人在簽名時,根本沒有注意到這一個條款。

 

主要是大多數本國銀行的總行都設在台北縣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上當然也就指定較近的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

 

但學者認為,本國銀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幾乎都指定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的管轄法院,對中南部卡友很不利。

 

前幾年就有一位持卡人老張(化名),家住高雄、也在高雄工作,有一次他到新竹出差時,被當時總行位於新竹的一家銀行業務員推銷,辦了一張信用卡,老張後來無力清償信用卡欠款,該銀行便一狀告上契約中約定的新竹地方法院,向老張提出訴訟。

 

老張接到新竹地方法院通知,才發現原來當初自己辦信用卡的契約中有這樣一個條文:「雙方若日後有信用卡涉訟,約定合意管轄法院為新竹地方法院」。

 

老張就是因為沒錢,才還不起信用卡欠款,沒想到為了官司,還常要在高雄和新竹間往返,耗費不少時間與金錢。

 

最後老張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希望把訴訟移到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法院最後判決,提出告訴的銀行以事先擬定的約定書,約定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對老張不公平,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被告老張,所以判決排除合意管轄法院規定,該訴訟最後移到高雄地方法院。

 

亞洲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表示,依照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第一個原則便是民事訴訟應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不過,如果是當事人兩造合意決定管轄法院,原告就不能向其他原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權利…可指定地點

 

老張的案例是例外,因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雙方,一方為法人(也就是銀行),一方為消費者,銀行是透過定型化契約約定管轄法院,對消費者不公平。

 

學者解釋,這是因為被告必須遠赴法人以定型化契約預定的法院應訴,被告因為金錢與時間負擔大,往往因經濟弱勢而放棄應訴機會,「某種程度是侵害經濟弱勢者在憲法上被保障的訴訟權。」

 

李禮仲說,法人通常占有經濟強勢地位,如果因為契約涉訟而必須到被告的住所地應訴,也因為法人通常設有法務部門,雇請不少律師或法務人員,往返兩地也不會有太大的不方便。

 

李禮仲提醒,部分消費者沒有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便沒辦法主動將案子由銀行指定地的法院移到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

 

轉自 

聯合理財網 2009/07/17【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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